2023年11月,未成年人小劉、小李(化名)因盜竊他人財物3000余元,由公安機關移送至臨渭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受理審查該案后,認為兩人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行為,應追究刑事責任,經綜合考量,兩人系未成年人,是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賠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臨渭區檢察院決定對兩人附條件不起訴,并確定六個月的考察期。
一、附條件不起訴+訓誡教育,引導涉罪未成年人回歸正軌。
宣告會上,承辦檢察官向兩名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詳細解讀了附條件不起訴的內涵、意義和有關規定,并現場宣讀了《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檢察官、公安干警依次對兩人做訓誡教育,詳細分析了兩人的犯罪原因,指出其犯罪行為不僅危害社會,也不利于個人成長,叮囑兩人務必要深刻反思,吸取教訓,嚴格遵守監督考察期內相關規定。
二、附條件不起訴+督促監護,提升家長監護意識和水平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導師,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學校。針對案件暴露的家庭教育問題,檢察官結合《家庭教育促進法》對涉罪未成年人監護人做親職教育,并針對性制發《督促監護令》,督促監護人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提升監護能力,加強和孩子的溝通交流,關注孩子身心健康,注重品德和法治教育,配合檢察干警及司法社工,共同做好幫扶幫教和監督考察工作,幫助孩子積極蛻變。監護人現場表示,今后會加強對孩子的關心與管教,主動承擔家庭教育主體責任,做好孩子的“引路人”。
三、附條件不起訴+溝通協調,幫助未成年人重返校園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承辦檢察官了解到兩人因涉嫌刑事犯罪,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被學校停課。針對該情況,檢察官聯系辦案民警和律師共同前往學校,就復學復課同校方做進一步交流。檢察官轉達了兩名未成年人想要復學復課的強烈意愿,結合未成年人保護“兩法”,詳細闡述了附條件不起訴的理由和相關法律規定,并強調針對未成年人應堅持“懲教”結合的法治理念。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校方同意兩名未成年人再次回到學校完成學業。
臨渭區檢察院將始終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用好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把幫扶幫教貫穿辦案始終,做實做優未成年人保護“后半篇文章”,為迷途的孩子照亮前進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