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陜西省榆林市定邊縣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倒賣土地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等,對原定邊縣檢察院干部王某等團伙成員公開征集其違法犯罪線索,并敦促其成員投案自首。
從去年起,定邊縣老板王仁華,網絡實名舉報定邊縣檢察院干部王某,涉嫌非法倒賣土地、強迫交易等違法行為一事,在當地引發關注。
“倒地”獲利數千萬
2008年,定邊縣華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棟公司”),根據該縣政府棚戶區改造文件精神,擬在該縣西環路東二道街南側武裝部東側,啟動涉及25戶的棚改項目。
王某獲得消息后,于2009年分別購買三塊約1.539畝土地,并擬在未來的棚改項目中獲得賠償。證據顯示,王某購買的三宗土地中,僅從李某手中購買的(土地證使用人董某)地塊為國有土地。從武某、尹某手中分別購得農村集體土地兩塊。三塊土地,總共出資97.7萬元。
2009年底,當華棟公司開始拆遷補償當地25戶居民時,意外發現上述三地塊的實際持有人為該縣檢察院干部王某。一者,王某不是該棚改區域居民;二者,在拆遷完20余戶居民土地時,王某被指當起了“釘子戶”。
華棟公司負責人王仁華告訴記者:“當時,唯獨王某的土地價格久談不妥。因公司開工在即,不得已之下公司與王某于2010年2月11日簽訂了開發土地置換協議。”相關協議顯示,華棟公司用其規劃建設的棚改項目中的一至三層商業門面房198平方米,置換王某持有的247.5平方米有證土地。另外兩塊土地因沒有證而未簽訂協議,口頭協議基本上按照上述協議比例置換。
此后,該公司開始正式啟動工程建設。但王某得知后,讓多名社會人員,采取用土封路、堵門等手段阻擋施工。無奈之下,華棟公司不得不再次與王某協商解決另外兩塊土地的賠償方案。然而,此時王某卻要求變更已簽訂的第一塊有證地塊的置換協議。
王仁華稱:“無奈之下,華棟公司與王某再次形成兩份新置換協議,并將協議時間寫成第一次協議的時間2010年2月11日。新形成的協議,將第一次簽訂協議的247.5平方米土地置換為198平方米商業門面房一至三層,變更增加為1008平方米;第二塊18米×20米的土地置換一至三層商業房1292平方米;第三塊27.9米×15米的土地置換一至三層480平方米。同時,又增加一套130平方米住宅房。”
至此,王某以1.539畝土地掘取了價值約3000多萬元房產。其土地每畝價格賠償金高達約2368萬元。這比其他被征收戶每畝平均不足200萬元的價格,多出了10多倍。
以房款套取巨額利息
由于該棚戶區區域先建住宅樓,后建商業樓,王某又以商業門面房變現慢,向華棟公司提出用原置換的商業門面房換成住宅房。
華棟公司負責人坦言:“我們曾尋求多方途徑解決,但未果。考慮到工期需要,和王某于2010年7月15日達成了商業房置換住宅房協議”。即王某利用上述土地獲得的2780平方米商業房,換取正在建設中的住宅房72套,其中,42套房為暫定房。按照住宅樓價格每平方米3266元價格計算,王某購買的1.539畝土地,共獲利3644萬元。
此后,因華棟公司將暫定房中的30套出售被討要,華棟公司不得不將出售的30套房屋價款1450萬元交于王某。
另外,該筆房款在未付給王某期間,還被算成高利貸。即從2012年元月1日至2014年2月底收取利息710萬元。同時協議約定余款不能付清,從2013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起息,依此王某又獲得利息2200余萬元。
一份證據顯示,2015年8月,在償還上述利息時,王仁華還給王某的叔叔王某某寫下一張200萬元的欠條。2016年1月6日,王仁華通過銀行還款150萬元。目前還有50萬元,仍按照約定的月息3%在計算利息。
王仁華于2018年開始向有關部門舉報王某。并在舉報材料中稱:該公司要求有關部門追究王某有關責任,并返還、賠償給該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60多套房產如何處置?
2018年年初,王仁華分別向陜西省檢察院、榆林市紀委、定邊縣政府、紀委、檢察院等部門發出對王某的實名舉報。
2018年12月17日,陜西省榆林市紀委監委認定王某涉嫌非法買賣土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監委給予其行政降級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同時,陜西省人民檢察院下發了《關于王某同志違紀違法案件情況的通報》,對王某進行了處理。
該份通報顯示:“王某倒賣的土地,原準備用于自家建房,其中部分有土地證,購買武某、尹某的地方為集體土地。王某的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屬非法買賣土地行為。”
王仁華不解,既然王某已被認定“非法買賣土地行為”,而“收繳其違紀所得”為何只收繳銀行存款15萬元、6套房產、6個車位?
另外,王某非法獲取的60多套房產及其它財產,如何處置亦成為“后遺癥”。華棟公司因此遭受的巨額損失該由誰擔責。
本社記者將持續關注此事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