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3日,被告劉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與原告陳某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車載原告閆某某)碰撞,致使兩名原告受傷,雙方車輛損壞。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劉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事故責任。后因賠償問題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某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賠償各項損失。
調解過程:
審理該案時,承辦法官了解到,原告在起訴前申請了傷殘和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鑒定,且鑒定機構已經出具了鑒定意見,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均無異議。因本案事實清楚,責任明確,承辦法官當即組織雙方調解,力爭盡快化解矛盾。
調解過程中,原告與被告僵持不下,遂組織開庭。庭審中,考慮到原告系蒲城縣人,為減少原告兩地奔波的訟累,法官再次當庭展開調解,一方面向原告答疑解惑、分析利弊,另一方面向被告釋法析理,說明其為該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方,原告的賠償請求有法律和事實依據。經過法官的不懈努力,雙方當庭達成和解,被告自覺履行了法律義務。
調解結束后,原告陳某某、閆某某稱贊道:“感謝法官們,這才是真正的為民解憂!”
結 語:
判決不是案件的終點,事了才是最終目的。華陰法院將始終秉持“如我在訴”的為民情懷,深入踐行司法為民宗旨,將調解貫穿于案件辦理全過程,引導案件當事人以最小的訴訟成本實現最大的訴訟效果,不斷提升人民群眾司法獲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