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陰市公安局關于加強疫情期間社會面管控的通告
為切實做好我市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情輸入風險,有效保障各項疫情防控措施順利開展,維護我市社會治安秩序穩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應對疫情防控辦公室統一部署,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對流調工作人員隱瞞實情、虛構事實、故意躲藏,拒絕、阻礙調查工作,造成影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五百元罰款;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公然侮辱、威脅、傷害執行防疫工作任務的相關人員,造成影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五百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造成影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五百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凡境外、國內中、高風險地區來華陰人員或者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觸者,違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及規定,瞞報、謊報健康情況、就診史、接觸史、旅居史、行蹤軌跡等重要信息,或者拒不接受檢疫排查、隔離觀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五百元罰款;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在入華陰通道疫情防控服務點、社區、村莊、醫院、賓館、商業超市、藥店等場所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共場所,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員實施掃描測溫、詢問登記、身份核查、車輛檢查、中高風險地區車輛和人員勸返等防疫措施,不聽勸阻、尋釁滋事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一千元罰款;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無癥狀感染者、疑似病人等拒絕接受防疫、檢疫、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五百元罰款;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客運車輛、旅游包車、出租車及其它社會車輛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私自攬客,將國內高、中風險地區人員輸入我市,或在高速公路停車下客,翻越高速護欄、在服務區員工通道進出等方式逃避防疫卡口檢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五百元罰款;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等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社會公眾活動經營場所違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及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相關人員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五百元罰款;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違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及規定,舉辦各類文藝演出、展覽展銷、賽事、燈會、聯歡會等大型群眾性聚集性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相關人員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五百元罰款;違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的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及規定,聚眾操辦婚喪嫁娶事宜,造成影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相關人員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五百元罰款;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疫情防控期間,組織、參與賭博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三千元罰款;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等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其他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發布的有關疫情防控決定、命令、通告、公告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華陰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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