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長李京生
公安部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長李京生表示,對聚眾賭博問題要有針對性地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引導廣大群眾了解正常娛樂和賭博的區別,自覺做到知法守法、遠離賭博。
賭博被公安機關查處后有什么代價
1.輕者治安拘留,長期以賭為業或開設賭場等人員將被刑事拘留至判刑。新年春節在家遠比拘留所、看守所舒服!這是參賭人員的共同代價。
2.違法犯罪記錄伴隨終生;
3.個人參軍、入黨、出國、留學都受限制,參軍入黨招飛政審難通過;
4.家長賭博被判刑,犯罪記錄伴隨終生,子女參軍、入黨、出國、留學都受限制,參軍入黨招飛政審難通過;
5.辦理移民簽證、大型招商參展活動需要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而犯罪記錄則會伴隨終身,受到處罰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現役。
公職人員賭博被抓后有什么代價
1.除了上述治安處罰和刑事處罰外,公職人員參賭被處罰后還面臨著黨政紀處分,甚至開除公職;
2.違法犯罪記錄伴隨終生;個人考公務員、參軍、入黨、出國、留學、都受限制,律師等相關行業禁入;
3.不光是自己,子女參軍、入黨、出國、留學同樣受限制,參軍入黨招飛政審難通過;
4.形成前科劣跡記錄在案,以后有違法犯罪行為從重處罰。
5.公職人員即使沒有參加賭博但在現場圍觀屬于知情不舉,也要受到黨紀政紀處理。
以案示警
近日,畢節威寧自治縣紀委監委公開通報3起賭博和違規參與打麻將問題。
⏩ 威寧自治縣教育局工作員趙鵬賭博。趙鵬于2017年6月24日23時許和朋友在威寧自治縣六橋街道建設西路的麻將館內以打麻將的方式進行賭博,被威寧自治縣公安局給予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處罰。2018年9月28日,趙鵬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 威寧自治縣安監局工作員蘇仁俊、馬勇、付勇、王祥丞等人上班時間在公共場所打麻將。2018年11月29日17時15分左右,蘇仁俊、馬勇、付勇、王祥丞在威寧縣城某餐館打麻將,被現場查獲。2018年12月26日,蘇仁俊、馬勇、付勇、王祥丞四人分別受到警告處分。另外,隨同蘇仁俊等4人的安監局工作人員程國強,雖未參與打麻將,但對違規打麻將行為未進行勸阻,并滯留觀看,2018年12月26日,程國強被提醒約談。
⏩ 威寧自治縣司法局、農村公路管理局、中水小學、旭光小學等單位人員在公共場所打麻將。2018年11月29日17時左右,威寧自治縣司法局工作員馬鳳銀、農村公路管理局工作員馬旭、中水小學教師馬敏花、海邊街道旭光小學教師馬麗、馬彭麗等人在威寧縣城某餐館打麻將,被現場查獲。2018年12月28日,馬鳳銀受到警告處分;2019年1月7日,馬旭受到警告處分;2019年1月8日,馬敏花、馬麗、馬彭麗三人分別受到誡勉談話。威寧自治縣特色農業產業服務中心副主任張惠,雖未參與打麻將,但對公共場所打麻將的行為未進行勸阻,并滯留觀看,2019年1月10日,張惠被提醒約談。
正常娛樂和賭博該如何區別呢?快來了解一下,避免假期無意“踩雷”~
治安處罰標準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什么是“賭資較大”
公安部并沒有統一的規定,少數地區根據授權自行制定的一些規章制度,下面我們可以看看各地關于賭資較大的認定,大家春節斗地主、打麻將等,盡量不要突破上限:
北京市規定:《北京市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準(試行)》規定,個人賭資300元至500元,處500元以下罰款;500元至1500元,處五日以下拘留;1500元以上,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上海市規定:《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規定,個人賭資在人民幣200元以上的,就屬賭資較大,可予以治安處罰。
河北省規定:《河北省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規定,賭資較大是指個人賭資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上為情節嚴重。
山東省規定:《山東省公安機關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準》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是指人均參賭金額在2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600元以上;為賭博提供條件,非法獲利500元以上的,人均參賭金額5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2000元以上的等等,屬于情節嚴重。
吉林省規定:《關于辦理賭博違法案件裁量標準的指導意見》,把“賭資較大”定位于:個人平均賭資數額在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或者現場收繳賭資總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8000元的。
四川省規定:《四川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規定,現場收繳賭資價值合計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屬賭資較大。
江蘇省規定:起罰點是個人賭資或人均賭資達到200元。賭資2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處500元以下罰款。個人賭資或者人均賭資1000元以上不滿3000元的,處5日以下拘留。
深圳市規定:個人賭資在500元以上的算賭資較大。
武漢市規定:人均賭資1000元以上不滿3000元的,處500元以下罰款;人均賭資3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處5日以下拘留;人均賭資5000元以上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除上述標準之外,下列行為可一并處罰:
(一)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二)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或者多次接送參賭人員的;
(三)教唆、誘騙、脅迫他人賭博的;
(四)在道路、車站、碼頭、公園、客車、客輪等公共場所設賭的;
(五)拒絕、阻礙公安人員查處賭博,包庇賭博違法分子;
(六)以營利為目的提供賭博機的;
(七)向參賭人員放貸的;
(八)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交通運輸業等單位,對發生在本單位的賭博,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當然, 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哪些行為和標準構成犯罪
下列行為和標準屬于賭博犯罪(開設賭場罪),輕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
二、“聚眾賭博”。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三、開設賭場。設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賭博機),并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組織賭博活動的,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
(一)設置賭博機10臺以上的;
(二)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三)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五)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六)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八)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九)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四、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服務的;受雇參與賭場經營管理并分成的;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參與賭場管理并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
五、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建立賭博網站(微信群等)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六、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七、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從重處罰。
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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