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敬畏法律,尊重執法者
大荔檢察 對襲警犯罪零容忍
人民警察代表國家行使執法權,肩負著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維持司法秩序、執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職責。近年來,公安民警在執法執勤過程中遭遇阻撓執法、暴力抗法等案事件時有發生,不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嚴重損害了國家法律權威、破壞了國家正常管理秩序。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將“襲警罪”作為新增罪名納入刑法,這是我國首次對襲警行為單獨設置法定刑。近期,大荔縣人民檢察院辦理了兩起襲警犯罪案件。
案例一:2021年8月13日14時許,李某與其妻子在民政局辦理業務時插隊,并當眾辱罵民政局工作人員,擾亂民政局正常的工作秩序,民政局工作人員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后當地公安局城區派出所民警張某(四級警長)、雒某(輔警)出警至現場民政局門口后,在向李某了解情況的過程中,李某手握拳頭,揚言要打民警,民警張某便要帶李某到派出所接受調查,在押解李某上警車的過程中,李某翻過身來推了張某一下,用拳頭朝張某臉部打了兩下,用腳朝張某身上踢了一下。隨后,李某因涉嫌襲警罪被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后,大荔縣人民檢察院以襲警罪提起公訴,李某最終以襲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辦案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行為,屬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實施暴力襲警行為,造成多人圍觀、交通堵塞等惡劣社會影響的,酌情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襲警案件,應當從嚴掌握無逮捕必要性、犯罪情節輕微等不捕不訴情形,慎重作出不批捕、不起訴決定,對于符合逮捕、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盡快予以批捕、起訴。對于襲警行為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判,嚴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準確認識襲警行為對于國家法律秩序的嚴重危害,不能將襲警行為等同于一般的故意傷害行為,不能僅以造成民警身體傷害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要綜合考慮襲警行為的手段、方式以及對執行職務的影響程度等因素,準確認定犯罪性質,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不適用刑事和解和治安調解。
案例二:2021年12月15日凌晨1時許,杜某酒后駕駛一輛無牌轎車回家途中,遇到交管大隊某中隊隊長張某帶領王某、周某等四名輔警身著交警服裝、攜帶執勤警用裝備在某路段檢查酒駕。王某打出停車手勢示意杜某停車接受檢查,杜某無視王某示意,加速向前方十字路口西邊逃去,拐彎時因相對方向駛來一輛越野車被迫停車,王某等人追至杜某車跟前要求杜某下車接受檢查,杜某以向前挪車為由突然加速強行駕車離開,該過程中將王某別倒在地致其兩側恥骨骨折,相對方向的越野車和路旁停放的一輛小貨車受損。王某之傷經法醫鑒定為輕傷一級。次日下午,杜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杜某因涉嫌襲警罪被立案偵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大荔縣人民檢察院以襲警罪提起公訴,目前該案正在法院審理中。
以案釋法:該案在辦理過程中,主要爭議在于暴力襲擊輔警是否構成襲警罪? 辦案機關認為,暴力襲擊依法執行公務的輔警亦涉嫌構成襲警罪。理由如下:單獨設立襲警罪的立法本意是為維護人民警察執行公務的強制力,其保護的客體是人民警察的公權力,是對警察公務的特殊保護。人民警察應理解為整個人民警察隊伍,輔警是警務輔助人員屬于人民警察隊伍。警務輔助人員在人民警察的管理和監督下開展的工作亦屬于執法行為,應視同民警執法。民警、輔警的執法行為具有一體性和整體性,不可分割,不應機械地將輔警排除在外。輔警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與人民警察一樣面臨相同的職業風險和人身危險,不能僅因缺乏特定身份或者編制而在法律保護上區別對待。所以應當將依法履職的輔警視為人民警察,予以相同的法律保護。
從來沒有歲月靜好,只是有人替我們負重前行。當前人民警察隊伍面臨的工作任務繁重,執法環境復雜,遭受暴力襲擊等不法侵害時有發生,為了保護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公務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對于該類犯罪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大荔檢察在此提醒廣大人民群眾,配合警察依法執行公務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切勿藐視法律,挑釁民警執法權威。一切辱警、襲警等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違法犯罪行為,都將受到司法機關的堅決嚴厲打擊!
(第一檢察部 張嬌 周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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