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9日11時許,何某某與被害人劉某因經營糾紛發生口角,被害人劉某將何某某推出店外,該行為被路過的何某某兒子張某及店員劉某某等人看到,后雙方發生撕打,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用手掐傷劉某的脖子,犯罪嫌疑人張某對劉某進行拳打腳踢,二人造成被害人劉某咽喉部損傷,傷情屬輕 傷二級。
該案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已由臨渭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犯罪嫌疑人張某經公安機關補充移送起訴后,承辦檢察官審查發現,張某在此次犯罪中系從犯,案發后主動投案自首,真誠悔罪,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但由于被害人不愿接受犯罪嫌疑人張某的道歉,雙方不能達成和解。
為確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辦理,實現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利益的雙向保護,聽證會上,承辦檢察官首先介紹了案件情況和需要聽證的問題,其次介紹了《臨渭區人民法院、臨渭區人民檢察院,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分局、高新分局、經開分局關于辦理輕微刑事案件實行賠償保證金制度的規定(試行)》。該《規定(試行)》旨在全面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切實解決輕微刑事案件賠償難的問題,本案也是該《規定(試行)》出合后首次適用到案件辦理中。依據該《規定(試行)》,人民檢察院在犯罪嫌疑人愿意并且能足夠繳納賠償保證金的情況下,對于符合不予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五名聽證員、一名值班律師經過認真評議,認為該案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并且犯罪嫌疑人張某能夠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并積極繳納5萬元賠償保證金,一致同意檢察機關對其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同時,聽證員也表示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積極能動履職,節約司法資源,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實現了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利益的雙向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