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9月14日16時,呂某(17歲)駕駛無牌五羊二輪踏板摩托車沿310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華陰市羅夫中石油加油站門前路段時,與前方同方向駕駛二輪電動車的潘某(71歲)發生碰撞,致潘某受傷,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呂某逃離事故現場,潘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因呂某系肇事逃逸,承擔事故全部責任,2019年8月19日,被華陰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
嫌疑人
呂某在向偵查機關的供述中聲稱,當時自己騎二輪踏板車自西向東行駛,前方自東向西突然駛來一輛二輪電動車,因下雨地面有些濕滑,二輪電動車的駕駛人看見他后立即剎車卻不慎滑倒,自己也來不及剎車,便直接撞了上去。
呂某這樣供述的目的只有一個,若對方逆行,他只負主要責任,而對方負次要責任。在庭審時,呂某承認了自己和被害人是同向行駛,并非對方逆向行駛與其碰撞,對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其負事故全部責任無異議。
本案中
呂某無視法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繼而釀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逃逸。三年十個月的刑期對于一個剛剛成年的人來講算是極大的“教訓”。但是,我們不期望通過這樣的方式來“補救”,這樣的“補救”需要的社會成本太昂貴!
法條鏈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檢察官提醒
不幸的人生各有各的不幸,無論是做個不幸的分母,還是做個不幸的分子,結局都令人扼腕。
交通肇事罪素有“過失罪之王”之稱,如果駕駛者能謹慎駕駛,便可避免此類悲劇的發生。道路交通無小事,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及財產安全,請提高警惕,遵守交規,安全行駛!
(種 婷 史文聰)